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補字第1916號原告 陳惠玲 被告 李承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