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代理人 蔡春美 被告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陳枝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單壹佰貳拾萬零叁仟貳佰壹拾陸元,折合
銀元肆拾萬零壹仟零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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