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王得山
送
住台北市○○區○○路五段一五○巷二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