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37號聲請人雍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潘愛芬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93年8月3日│46,000元│QJ0000000│││││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