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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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20號
聲請人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交通銀行台北分行│93年1月8日│1,050,00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