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90號
聲請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台北九信合作社萬大│93年9月25日│30,000元│CH0000000│││││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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