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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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Leong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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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fricaKongGekMunirAb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凱君 律師上訴人即原告RasiahR
十部A棟1樓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安琪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PriorEurope公司兼上列法定代理人Cox,Sher送達代收人 丁中原 律師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重訴字第9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