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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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尉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尉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尉德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佑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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