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長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長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