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曹文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