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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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博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博文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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