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 季萍 被上訴人 季珉
季茜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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