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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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木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木營之身份證字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木營之身分證字號應為「Z000000000」,業據被告李木營具狀聲請更正在案,且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顯係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