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崑煌具保人顏辰諺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705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辰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傅崑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顏辰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傅崑煌釋放。而被告傅崑煌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憑。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顏辰諺帶同被告傅崑煌遵期於101年5月9日下午3時15分、101年6月22日下午4時至本院接受訊問,惟屆期具保人顏辰諺仍未帶同被告傅崑煌到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電話紀錄各2件附卷可參,則被告傅崑煌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顏辰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