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重勞訴字第14號原告 鍾廷聰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具狀追加請求賠償老年給付保險金損害新臺幣(下同)878,00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薪資、賠償未足額提繳退休金損害部分,原告主張年薪為
117萬元、被告每月應賠償未提繳退休金之損害為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348,000元【計算式:(1,170,000×10)+(5,400×12×10)=12,34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68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另請求侵權行為、老年給付保險金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78,000元(計算式:2,400,000+878,000=3,27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是本件應繳裁判費為93,812元(計算式:120,680×1/2+33,472=93,812),扣除前繳裁判費85,100元,尚應補繳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