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鄭瑞乾 訴訟代理人 鄭志宏 被告 郭永成 輔佐人 許益榮 輔佐人 蘇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永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並據繳納裁判費25,750元,嗣原告就訴之聲明先後為如下追加、變更:(一)民國102年2月7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賠償修車費5,550元。(見本院卷1第18頁)(二)民國102年7月29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為1,000,
000元。(見本院卷2第46頁)(三)民國102年10月16日具狀變更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及車資部份分別為95,275元、111,650元。(見本院卷2第128頁)(四)民國103年4月
22日具狀變更請求被告賠償看護費1,244,000元。(見本院卷
2第211頁)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總計為3,460,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750元外,尚應補繳9,603元(計算式:35,353-25,750=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變更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