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51號抗告人 黃健治 (即 黃靈山 )上當事人與相對人佳元投資有限公司等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聲請駁回、抗告駁回及103年7月2日異議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而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0月17日寄存當地警察機關而合法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3年10月7日駁回。抗告人雖又提起抗告,然未據繳交抗告費用,經本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業經本院於104年1月29日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迄今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蔡孟芳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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