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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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聲請人 傅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䕒心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