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債權人 江家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志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㈡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狀附資料未能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