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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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債權人 王湘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陸素珍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陸素珍之住所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三紙,並說明究係依票
據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