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献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登報姓名不符「涂俊」請補合法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涂献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