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債權人 謝正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文榮謝萬福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謝萬福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繼承人謝文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㈤確認請求之標的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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