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游昀蓁 即滿達貨運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林忠熙 律師被告 周廷彥 被告全宥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 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全宥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忠「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忠「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