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為書狀不合程式,查本件聲請
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並未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