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穎興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606號請求給付貨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4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燈桿、燈
具等貨物,迄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239,525元未給付,屢經
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支票等影本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