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邱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