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67號
原   告 珊瑚貝殼廟
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
訴訟代理人  許祥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陀桂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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