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融資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送達代收人 王湘淳 被告 何枝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年度補字第
410號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0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憑。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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