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吳石明 原告 吳玉山 被告 吳玉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2,8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453.37+510.10)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3+1/3)=9,16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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