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林陳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