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王家正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告 黃莉涵
陳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莉涵、陳鴻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3,
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勃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