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告 史進得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 林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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