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蔡政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