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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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584號

原告 王勁惟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陳儀羚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采錡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 重小 字第 1584 號裁定(111.05.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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