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四四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即具保人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以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右被告即具保人甲○○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又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