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527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5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9月15日上午09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