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10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

被告 李明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95元,及其中新臺幣39,974元自民國

95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4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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