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66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仁股)
被告莊旻浩
楊弘祺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邱昱誠 律師
黃昱傑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2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所為簡易判決(110年度城簡字第66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弘祺之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王聖傑律師、邱昱誠律師、黃昱傑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記載漏未記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