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7號上訴人 林王秋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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