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30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307號聲請人 蕭重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佑叡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