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林王秋玉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下列程式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到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明不服之台南市(縣)於民國96年8月22日府行濟字第0000000000號、民國97年7月18日府行濟字第0000000000號、民國98年5月15日府行府行濟字第0000000000號、民國99年2月1日府行濟字第0000000000號、農國101年5月23日府法濟字第0000000000號、民國102年3月15日府法濟字第0000000000號等歷次之全部訴願決定書。並敘明相對之處分書、復查決定書案號。
二、又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