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怡貞 選任辯護人 黃青鋒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怡貞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怡貞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5月2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