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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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楊銘仁
黃美珍
楊東益楊孟華 之繼承人
楊宗霖 即楊孟華之繼承人
楊蕙如 即楊孟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宗霖、楊東益、楊蕙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孟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銘仁、黃美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黃美珍、楊銘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東益、楊宗霖、楊蕙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孟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銘仁、黃美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8,0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楊銘仁、黃美珍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76,51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三、緣債務人楊銘仁前就讀樹人醫專,邀同案外人楊孟華、債務人黃美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44,58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四、經查,楊孟華已於民國103年5月3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黃美珍、楊東益、楊宗霖、楊銘仁、楊蕙如並未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故黃美珍、楊東益、楊宗霖、楊銘仁、楊蕙如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楊孟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楊銘仁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987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070元黃美珍、楊宗霖、楊東益、楊銘仁、楊蕙如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001新臺幣68,070元黃美珍、楊宗霖、楊東益、楊銘仁、楊蕙如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15001新臺幣68,070元黃美珍、楊宗霖、楊東益、楊銘仁、楊蕙如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002新臺幣76,513元黃美珍、楊銘仁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002新臺幣76,513元黃美珍、楊銘仁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15002新臺幣76,513元黃美珍、楊銘仁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070元黃美珍、楊宗霖、楊東益、楊銘仁、楊蕙如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76,513元黃美珍、楊銘仁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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