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紅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紅妤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紅妤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香菸1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民國111年2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9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74號被告林紅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紅妤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間某日,在屏東縣屏東市和平路上某檳榔攤,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香菸1支後而持有之。嗣於110年3月23日11時30分許,警經徵得斯時林紅妤配偶 陳柄睿 同意,搜索其等位於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並扣得上開大麻香菸1支,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紅妤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前配偶陳柄睿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證;又扣案之大麻香菸1支經送驗鑑定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1年2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大麻香菸1支,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前開鑑驗書附卷可參,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檢察官林冠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潘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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