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件:
1.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2.聲請人為「介芃酒店」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請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再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請陳報與何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至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止還款?並檢附個別協議書、每期繳款證明。
4.說明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之情事導致聲請人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該增減之情事是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稱每月收入僅有約20,000元,請釋明以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何以負擔每月高達34,971元之必要支出?聲請人是否仍有其他收入、財產?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家庭收入、財產及支出細目,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