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521號聲請人 姜玉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積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請補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載請求標的為「本票乙張」,與提出之本票影本張數不合)。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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