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714號債權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0000000,居住於臺北市○○區○○街1段2號7樓之2,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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