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哲宏律師右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哲宏律師右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