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翁瑞昌律師視同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陳清政視同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徐宏志~B3法官王明宏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侯瑞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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