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洪月珠 即 洪慈均
郭明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
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就主文第一行中,關於○○○區○○段○○○
○○號」記載,應更正為○○○區○○段○○段○○○○○號」
;就事實及理由欄貳、第一點第七行中,關於○○○區○○段○
○○○○號」記載,應更正為○○○區○○段○○段一三○七地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湯正裕